申办者
提示
申办者是指临床试验的发起人或主要负责人,通常是一个药物或医疗器械的制造商、赞助商、合同研究组织或相关的机构或个人。申办者负责设计、规划和组织临床试验,并承担监督和质量控制的责任。他们通常与研究者、试验单位、监察员、监管机构和伦理委员会等相关方进行合作和协调,确保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并遵守适用的法规和伦理要求。申办者在试验过程中负责提供试验药物或设备、资金支持、数据分析和报告等方面的支持。他们的目标是评估和证明新药物或医疗器械的疗效、安全性和质量,以便将其推向市场并获得相关的批准和许可。
#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申办者负责按照书面SOP执行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系统,以确保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产生、记录和报告符合试验方案、GCP和适用的管理要求。
申办者有责任保护各有关方面的协议,并确保申办者可以直接访问与试验相关的各试验单位、源数据/文件和报告,以供检查和审计,以及满足国内和国际管理当局的检查要求。
在数据处理的每个阶段,应进行质量控制,以确保所有数据的可靠性和正确处理。
申办者和研究者/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参与临床试验的方面应订立书面协议,该协议可以作为试验方案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协议。
# 合同研究机构(CRO)
申办者可以将与试验有关的责任和任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合同研究机构(CRO),但试验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的最终责任始终由申办者承担。CRO应建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系统。
转移给CRO或由CRO承担的与试验有关的任何责任和职能应有书面说明。
对于未明确转移给CRO或由CRO承担的任何与试验有关的责任和职能,申办者仍需承担责任。
本指南中涉及申办者的内容同样适用于CRO,就好像CRO已经承担了申办者的与试验相关的责任和职能。
# 医学专家
申办者应当指定有合适资格的医学人员,他们能迅速对试验有关疑问或问题提出建议。如果必要,可以人民外来顾问。
# 试验设计
1 在试验过程的各个阶段,从设计试验方案、CRF、计划分析到分析和准备中期与最终临床试验报告,申办者应当任用有合适资格的人(如生物统计学专家,临床药理学家和医生)。
2 进一步的指导原则:《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修改》,《ICH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和关于试验设计、方案和执行的其他ICH指导原则。
# 试验管理、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申办者应当任用有合适资格的人监督试验的全面实施、处理数据、核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准备试验报告。
申办者应考虑建立一个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IDMC),定期评价临床试验的进展、修改或停止试验。IDMC应当有书面的操作程序并保存它所有的会议记录。
应用电子试验数据处理和/或遥控电子试验数据系统时,申办者应当:
(a)确保并证明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符合申办者所设定的关于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期望的性能(如数据确认)的要求。
(b)有使用这些系统的SOP
(c)保证系统的设计允许数据修改按如下方式进行:数据的改变被记录下来而不删除已经录入的数据(即保留稽查痕迹、数据痕迹和编辑痕迹)
(d)有一个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数据的安全系统
(e)有一份被授权修改数据的人员名单足够的数据备份
(g)如采用盲法,保护盲法安全(在数据输入和处理期间维持盲法)
如果再处理中数据作了转换,将原始数据和观测值与处理后得数据进行比较。
申办者应当使用明确得对象识别码,以鉴别所报告得每一位对象得所有数据。
申办者或数据得其他拥有者应当保留申办者当得有关试验得所有基本文件。
申办者应当保留所有申办者方的、与产品被批准和/或申办者打算申请批准的国家适用管理要求一致的基本文件。
如果申办者停止一个试验用药品的临床研究(如某个或所有适应证,给药途径,或剂型),申办者应当保留所有申办者方的基本文件至正式停止后至少2年,或与适用管理规定一致。
如果申办者停止一个试验用药品的临床研究,申办者应当通报所有研究者/研究机构和所有管理部门。
数据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根据适用的管理要求向适当的部门报告。
申办者方的基本文件应当被保留到最后批准在一个ICH地区上市应用后至少2 年,和直至在一个ICH地区没有未决的或仍在考虑的上市应用,或试验用药品的临床研究正式停止后已过去至少 2 年。但如果适用管理要求需要或申办者要求,这些文件应当被保留更长时间。
申办者应当以书面通知研究者/研究机构关于记录保存得要求,当试验相关记录不再需要时应书面通报研究者/研究机构。
# 研究者的选择
申办者有责任选择研究者/研究机构。每一个研究者应当时通过培训合格的和有经验的,应当有足够的自愿正确的实施其被选择来进行的试验。如果在多中心试验中将组织一个协调委员会组织和/或选择协调研究者,他们的组织和/或选择是申办者的责任。
在与研究者/研究机构签署一个进行试验的协议之前,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试验方按和最新的研究者手册,并应当提供足够的时间让研究者/研究机构去审议方按和所提供的资料。
申办者应当得到研究者/研究机构的同意:
(a)按照GCP、适用管理要求和经申办者同意、IRB/IEC 批准/赞成和方按实施临床试验 (b)遵循数据记录/报告程序
(c)允许检查、稽查和视察
(d)允许保留与试验有关的基本文件直至申办者通知研究者/研究机构这些文件不再需要为止
申办者和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共同签署方按或另外一个文件以确认协议。
# 责任的分配
在开始一个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定义、规定和分配与试验相关的责任和职能。
# 给对象和研究者补偿
如果适用管理要求需要,申办者应当提供保险或应当补偿(法律和财政的范围)研究者/研究机构因试验而提出的要求,但因治疗不当和/或过失所致的除外。
申办者的保险单和程序应当说明符合适用管理要求的与试验相关的伤害事件中试验对象治疗的费用。
试验对象收到补偿时,补偿的方法和方式应当符合适用管理要求。
# 财务
试验的财务方面内容应当列入申办者和研究者/研究机构之间的协议中。
# 向管理当局通报/提交
在开始临床试验前,申办者(或适用管理要求需要,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当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交所需要的申请表,供审评、接受和/或许可(如适用管理要求需要)开始试验。通报/提交的资料应当注明日期,并包括足够鉴定试验方按的资料。
# IRB/IEC 评审的确认
申办者应当从研究者/研究机构方得到:
(a)研究者/研究机构方的 IRB/IEC 成员的姓名和地址
(b)IRB/IEC 关于其组织和操作符合GCP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陈述(c)书面的 IRB/IEC 批准/赞成;如果申办者要求,最新的试验方按、书面知情同意书和其他将提供给对象书面资料的复印件,对象接纳程序,和给予对象的支付和补偿的有关文件,以及 IRB/IEC 所要的其他文件。
如果 IRB/IEC 以修改试验的某个方面作为批准/赞成的条件,如修改方按,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对象和/或其他程序的书面资料,申办者应当从研究者/研究机构得到已作出修改的副本和 IRB/IEC 给出批准/赞成日期。
申办者应当从研究者/研究机构得到所有 IRB/IEC 给出赞成意见的再批准/再评价,以及撤销或暂停批准/赞成的文件和日期。
# 有关试验用药品的资料
计划试验时,申办者应当保证有足够的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研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支持所研究的试验人群暴露的给药途径、剂量和持续时间。
当有重要的新资料时,申办者应当更新研究者手册(见7.研究者手册)。
# 试验用药品的生产、包装、标签和编码
申办者应当保证试验用药品(包括活性对照品和安慰剂)具有适合产品开发阶段的特性,按照适用的GMP生产、编码和标签的方式应适合于保护盲法。此外,标签应当符合适用管理要求。
申办者应当确定试验用药品的允许储存温度、储存条件(如避光)、储存时间、重组溶液和程序,以及必要时药物的输注装置。申办者应当将这些决定通知所有有关各方(如监察员、研究者、药师、储存管理人员)。
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应当能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受污染和不可接受的变质。
在盲法试验中,试验用药品的编码系统应当包括一种在医学紧急情况下允许迅速鉴别药品、但不允许不可监测的破盲机制。
在临床研究其间如果试验用药品或对照产品的配方有明显改变,应当在新制剂用于临床试验之前获得制剂产品的附加研究结果(如稳定性、溶出速率,生物利用度),以评价这些改变是否明显改变产品药代动力学特征。
# 研究产品供应和管理
申办者负责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
申办者在得到全部多需要文件(如 IRB/IEC 和管理当局的批准/赞成意见)之前不得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试验药物。
申办者应当确保书面操作程序包含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遵循的关于试验用药品的处理和储存的说明及其文件。程序应当说明适当和安全的接受、处理、储存、分发、从对象处取回未使用的药物以及将未使用的试验用药品返回给申办者(或经申办者授权并遵照适用管理要求销毁)。
申办者应当:
(a)确保按时将试验用药品送达研究者
(b)保存证明运输、接收、分发、收回和销毁试验用药品的记录(见8.实施临床试验的基本文件)
(c)有一个取回试验用药品和记录取回的规定(如有缺陷产品的收回,在试验结束后归还,过期药品归还)。
(d)有一个处置未使用研究药品和记录这种处置的规定。
申办者应当:
(a)采取步骤以保证试验药品在整个使用期内的稳定性。
(b)维持足够数量的用于试验中的试验用药品,以在万一有必要时再确认其规格,并保存批样分析和特性记录。只要产品稳定性许可,样品应当被保留到试验数据分析完成或适用管理要求的需要时间,取两者中较长的期限。
# 记录访问
申办者应当确保在方按中或其他书面协议中已经说明,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允许试验有关的监察员、稽查员、IRB/IEC 审评和管理部门视察直接访问原始数据。
申办者应当核实,每一例对象已经书面同意,在进行鱼试验相关的检查、稽查、IRB/IEC 审评和管理部门视察时直接访问他/她的原始医学记录
# 安全性资料
申办者负责试验用药品正在进行的安全性评价。
申办者应当立即通知所有有关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管理当局关于可能对对象的安全性有不良影响、影响试验实施的或改变 IRB/IEC 对继续试验的批准/赞成的发现。
# 药物不良反应报告
- 申办者应当迅速向所有有关研究者/研究机构、有关的 IRB/IEC、管理当局报告所有严重的和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
- 这种快速报告应当符合适用管理要求和《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 申办者应当根据使用管理要求向管理当局提交全部安全性更新和定期报告。
# 监察
- 目的 试验监察的目的是核实:
(a)对象的权利和健康得到保护
(b)所报告的试验数据是准确和完整的,并能从原始文件得到证实。(c)试验的实施符合最近批准的方按/方按修改,符合GCP和适用管理要求 2. 监察员的选择和资格 (a)监察员应当由申办者指定
(b)监察员应当受过核实的培训,应当有足够的监察试验的科学/活临床知识。监察员的资格应当有文件证明。
(c)监察员应当透彻了解试验用药品、研究方按、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对象的书面资料、申办者的各种SOP、GCP和适用管理要求。
- 监察的范围和性质
申办者应当保证试验得到适当的监察。申办者应当决定监察的合适范围和性质。监察的范围和性质应当根据目标、目的、设计、复杂性、盲法、样本大小和试验终点确定。通常需要在试验前、试验期间和试验后进行现场监察,但是在特别的场合,申办者可以决定与某些步骤,如研究人员培训和研究人员会议,合在一起的终点监察。多方面的书面指导原则可以保证恰当地按照GCP实施试验。统计学上控制地抽样可能是一个可以接受地选择需要核对的数据的方法
- 监察员的责任 根据申办者的要求,监察员应通过以下活动确保试验正确实施和记录:
(a) 在申办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交流起到沟通的作用。
(b) 验证研究者具备足够资格和自愿参与试验,并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足够的设备、实验室、仪器和人员来安全且正确地实施试验。
(c) 对于试验用药品,核实以下内容:
- 储存时间和条件符合要求,在整个试验期间供应充足;
- 试验用药品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剂量提供给合格的对象;
- 向对象提供正确使用、处理、储存和归还试验用药品的说明;
- 在试验单位,确保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使用和归还符合要求;
- 试验单位对未使用的试验用药品的处置符合管理要求和申办者的要求。 (d) 核实研究者遵循已批准的试验方案和所有已批准的修改。
(e) 核实每个研究对象参与试验前已获得书面的知情同意。
(f) 确保研究者收到最新的研究者手册、所有文件和进行试验所需的试验用品,以便按照适用管理要求正确地执行试验。
(g) 确保研究者及其试验人员对试验有充分的知识。
(h) 核实研究者及其试验人员按照方案和申办者与研究者/研究机构之间的其他书面协议执行特定的试验职责,并不将这些职责委托给未经授权的人。
(i) 核实研究者只招募合格的对象。
(j) 报告对象招募的速度。
(k) 核实源文件和其他试验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更新性和保存情况。
(l) 确保研究者提供所有需要的报告、通知、申请和递交的文件,并确保这些文件准确、完整、按时、清晰易读、标明日期和试验识别。
(m) 检查CRF记录、源文件和其他试验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别需要检查:
- 试验方案所需数据在CRF上准确记录,并与源文件一致;
- 每位试验对象的剂量和治疗的任何修改都有良好的记录;
- 根据方案,在CRF上报告不良事件、伴随用药和试验过程中发生的疾病;
- 未进行的随访、未完成的检查或未进行的检验在CRF上有清晰报告;
- 已接纳对象的退出或中途退出试验在CRF上报告并给出说明。
(n) 通知研究者有关CRF填写错误、遗漏或字迹不清的情况。监察员应确保所做的更正、附加或删除是合适的、注明日期、有解释(如有必要),并由研究者或研究者授权修正的CRF上的试验工作人员签名或留下姓名首字母。授权应有证明。
(o) 确定所有不良事件(AE)是否根据GCP、试验方案、IRB/IEC、申办者和适用的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适当地报告。
(p) 确定研究者是否保留了基本文件(参见第8节,实施临床试验的基本文件)。
(q) 通知研究者与试验方案、SOP、GCP和适用的管理要求偏离,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这些偏离。
- 监察程序
监察者应当遵循申办者制订地各种 SOP 以及申办者为监察一个特定试验制订地特定程序。
- 监察报告
(a)监察者在每一次进行试验单位现场访问或与试验有关地交流后,应当向申办者递交书面报告。
(b)报告应当包括日期、地点、监察者姓名、研究者或接触地其他人员的姓名
(c)报告应当包括监察者检查内容的摘要,监察员关于有意义发现/事实的陈述,偏离和不足,结论,已采取的或将采取的措施,和/或为保护依从性建议的措施。
(d)申办者对监察报告的审评和随访应当有申办者制订的代表作成文件
# 稽查
作为实现质量保证的一部分,申办者进行稽查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目的:独立的稽查的目的是评价试验的实施以及对试验方案、SOP、GCP和适用管理要求的依从性。
稽查员的选择和资格:
(a) 申办者应指定一个独立于临床试验/体系的人进行稽查。
(b) 申办者应确保稽查员经过合格的培训并具有正确实施稽查的经验。稽查员的资格应有证明。
- 稽查程序:
(a) 申办者应确保临床试验/体系按照申办者的书面程序、稽查报告表和内容进行稽查。
(b) 申办者针对每个试验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稽查计划和程序:试验对管理当局提交的重要性、试验对象数量、试验类型和复杂度、试验对象的风险水平以及其他已识别的问题。
(c) 稽查的观察资料和发现应被记录成文件。
(d) 除非存在严重不依从GCP的证据,或在法律诉讼期间,管理当局不应例行公事地要求稽查报告。
(e) 根据适用的法律或法规要求,申办者应提供稽查许可证。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稽查的独立性和准确性,并为申办者提供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
# 不依从
一个研究者/研究机构或申办者的职员对于试验方案、SOP、GCP 和/或适用管理要求不依从时,申办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促成依从性。
如果监察和/研究机构的某一部门严重的和/或持续的不依从,申办者应当停止研究者/研究机构参加临床试验。一个研究者/研究机构因为不依从被终止参加试验时,申办者应当立即通报管理当局。
# 一个试验的过早终止或暂停
如果一个试验过早终止或停止,申办者应当立即通知各研究者/研究机构以及管理当局关于终止或暂停事宜及其理由。根据适用管理要求的说明,申办者或研究者/研究机构还应当立即通知 IRB/IEC 并提供终止或暂停的理由。
# 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不管临床试验是完成了还是过早停止,申办者应当确保按照适用管理规定要求准备临床试验报告,并提供给管理部门。 申办者也应当保证,上市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符合《ICH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的标准。(注:《ICH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间断的研究报告是可接受的。)
# 多中心试验
对于多中心试验,申办者应当保证:
实施试验的所有研究者严格遵循申办者同意的、必要时经管理当局同意并得到IRB/IEC 批准/赞成意见的试验方案。
在多中心研究中,CRF 被设计用来记录所需要的数据。对于那些收集附加数据的研究者,应向他们提供设计来用于收集股价数据的补充 CRF
向所有研究者提供关于理解试验方案、遵循评价临床和实验室发现的同意标准以及完成 CRF 的指导性原则
促进研究者之间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