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 GCP 的原则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符合源自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与 GCP 和适用管理要求一致。
在开始一个试验之前,应当权衡个体试验对象和社会的可预见风险、不方便和预期的受益。只有当预期的受益大于风险时,才开始和继续一个临床试验。
试验对象的权利、安全和健康是最重要的考虑,应当胜过科学和社会的利益。
关于试验用药品可得到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应足以支持所提议的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应当有坚实的科学基础,有明确、详细描述的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先已经得到研究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批准/赞成的试验方案。
一名合格医生或合格牙医的职责永远是给予对象医疗保健,代表对象作出医学决定。
参与实施临床试验的每一个人应当在受教育、培训和经验方面都有资格完成他或她的预期任务。
应当在参加临床试验前每一个对象获得自由给出的知情同意书。
所有临床试验资料被记录、处理和储存的方式应当允许资料的准确报告、解释和核对。
可能鉴别对象身份的记录的保密性应当得到保护,依照适用的管理要求尊重隐私和保密规定。
试验用药品应当按照适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处理和储存。试验用药品应按照已批准的方案使用。
应当建立保证试验各方面质量的程序系统。
上次更新: 2023/05/26, 18: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