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尔蒙报告
20世纪50—70年代在美国发生的另外两起臭名昭著的临床试验案例。
(1)威洛布鲁克(Willowbrook)州立学校事件。1956年,为了了解肝炎病毒传播的途径,在纽约斯塔藤(Staten)岛的一所公立学校里,患有智力障碍的儿童被喂食人粪便的提炼物,在后期甚至被改喂纯乙肝病毒。试验持续了14年,直到1970年才告一段落。虽然如今这项试验已经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但是当时的纽约州参议院给的结论却是:设计合理,对医学有贡献。
(2)犹太慢性病医院事件。1963年,在犹太慢性病医院患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研究者往大量患有终末期疾病患者的身体里注射活体癌细胞,以观察肿瘤传播方式。被注射的对象都是医院里的认知功能障碍患者。
威洛布鲁克州立学校事件纳入的都是智力障碍儿童;犹太慢性病医院事件的试验对象全部是认知功能障碍的终末期患者……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受试者的选择标准都带有强烈的种族歧视或者对弱势人群的歧视。可见,问题的本质并不在于对“尊重”和“不伤害”原则的违背,而是歧视,是不公正。
# 《贝尔蒙报告》
1974年7月12日,美国成立了保护参加生物医学和行为学研究人体试验对象的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为涉及人体试验对象的生物医学和行为学研究确定基本的伦理原则,并且制订方针以监督有关研究按这些原则进行。
经过连续4年的努力,特别是在1976年2月,该委员会成员在史密森学会(Smithsonian)机构贝尔蒙(Belmont)会议中心举行4天集体会议(这也是最后的报告以“贝尔蒙”命名的原因),最终在1978年4月18日发表了人体试验伦理研究的经典文件——《贝尔蒙报告》(Belmont Report)
,全称是《贝尔蒙报告:保护参加科研的人体试验对象的道德原则和方针》(The Belmont Report, Ethical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Research)(1979)
。
这个报告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阐述临床试验伦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并最终不负众望,提出了三条基本伦理原则,即“尊重(Respect)
”“受益(Beneficence)
”和“公正(Justice)
”。报告进一步解释,“这三条基本伦理原则代表了对人体受试者保护的基本观点和总体看法,是概括性的阐述。这些原则不总能解决某一具体伦理问题,但它的目的是为解决由涉及人体研究引起的伦理问题提供一个架构和指导”。
# 尊重(Respect)
首先要把每个人应作为自主的行动者对待,承认其自治权。尊重自治权就是尊重有自治力的个人的意见和选择。只要他没对别人造成危害,就不能妨碍他的行动。怎么做到呢?就是要践行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的过程包含三个内涵:充分的信息、完全的理解和自由的同意,最终通过书面的协议作为证明。对于自主能力降低或者不具备的人,比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疾病患者等,又该如何体现“尊重”原则?没有了知情的能力,“自愿”就失去了合理的基础,此时的“尊重”应是保护丧失自治力的个人。在实践上,引入了“代理同意”以及“监护人”和“第三方见证人”等概念。
# 获益(Beneficence)
以合乎伦理规范的方式对待受试者,不仅要尊重他们的决定,更要保护他们不受伤害,并努力保证他们的安康。因此,“获益”原则有两个内涵:其一,不伤害;其二,尽可能地使其收益最大化和伤害最小化。获益原则在实践上需要通过对风险与获益的评估权衡来实现。风险指的是伤害产生的可能性,主要考虑其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而获益指的是对健康和福利有益的东西,在试验开始前,只能是一种预期的获益。所谓风险获益评估就是对潜在受试者参与试验的各种潜在风险和预期获益的系统评价。但是这种评价往往是无法以定量分析的方式完成的,需要因人因时因事而异。
# 公正(Justice)
人体研究的公正问题是,“谁应该从研究中受益,谁应该承受研究的负担?当一个人理应从研究中受益却没有充分理由而被拒绝,或者当负担不正当地强加在一个人身上时,就发生了不公正”。根据“公正”原则,人体试验的研究者不能将某些能带来更大的潜在好处的试验只施与某些特定人群,而将某些可能带来更大风险的试验只施与另一些特定人群。
公正
对人体试验的“公正”伦理原则的追求,本质上就是对人人平等的人权的追求,而且这一追求的内涵还将持续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