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Doc CTDoc
首页
  • 前言
  • 方法论发展史

    • 对照试验
    • 盲法试验
    • 随机试验
    • 重复试验
  • 伦理法规发展史

    • 前言
    • 《丛林》与《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案》
    • “磺胺”与《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 “反应停”与《科夫沃-哈里斯修正案》
    • 医生审判与《纽伦堡法典》
    • 《赫尔辛基宣言》
    • 贝尔蒙报告》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诞生》
  • 产业化与工业革命发展史

    • 前言
    • CRO,SMO,CRA,CRC的诞生
    • GCP的国际化与ICH-GCP
    • ICH-GCP的核心原则
    • 临床试验的全球化
    • 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
    • 信息化
    • 适应性设计与精准医学
    • 在阳光下博弈
    • 技术革命
  • 术语
  • ICH GCP 的原则
  • 机构评审委员会、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RB、IEC)
  • 研究者
  • 申办者
  • 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的修改
  • 研究者手册
  • 临床试验必需文件
  • 创作文档
  • Markdown 使用教程
资源
致谢
首页
  • 前言
  • 方法论发展史

    • 对照试验
    • 盲法试验
    • 随机试验
    • 重复试验
  • 伦理法规发展史

    • 前言
    • 《丛林》与《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案》
    • “磺胺”与《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 “反应停”与《科夫沃-哈里斯修正案》
    • 医生审判与《纽伦堡法典》
    • 《赫尔辛基宣言》
    • 贝尔蒙报告》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诞生》
  • 产业化与工业革命发展史

    • 前言
    • CRO,SMO,CRA,CRC的诞生
    • GCP的国际化与ICH-GCP
    • ICH-GCP的核心原则
    • 临床试验的全球化
    • 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
    • 信息化
    • 适应性设计与精准医学
    • 在阳光下博弈
    • 技术革命
  • 术语
  • ICH GCP 的原则
  • 机构评审委员会、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RB、IEC)
  • 研究者
  • 申办者
  • 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的修改
  • 研究者手册
  • 临床试验必需文件
  • 创作文档
  • Markdown 使用教程
资源
致谢
  • 前言

    • 前言
  • 方法论发展史

    • 对照试验
    • 盲法试验
    • 随机试验
    • 重复试验
    • 从理论到实际
  • 法规伦理发展史

    • 前言
    • 《丛林》与《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案》
    • “磺胺”与《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 “反应停”与《科夫沃-哈里斯修正案》
    • 医生审判与《纽伦堡法典》
    • 《赫尔辛基宣言》
    • 贝尔蒙报告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诞生
      • 《赫尔辛基宣言》的局限
      • 《新药品、抗生素和生物制品法规》
      • 两个目的,三个相关方职责
        • 目的
        • 相关方职责
      • 第一个GCP的诞生
  • 产业化与工业革命发展史

    • 前言
    • 第一次工业革命

      • CRO,SMO,CRA,CRC的诞生
      • GCP的国际化与ICH-GCP
      • ICH-GCP的核心原则
      • 临床试验的全球化
      • 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
    • 第二次工业革命

      • 信息化
      • 适应性设计与精准医学
      • 在阳光下博弈
    • 第三次工业革命

      • 技术革命
  • 临床试验简史
  • 法规伦理发展史
Weithurd
2023-05-31
目录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诞生

同样是在1974年,基于塔斯基吉梅毒试验的教训,美国还做出了另一个重大的决定: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研究法案》(National Research Act),提出此后所有的人体试验都需要获得一个名为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的组织批准。这个组织一定是独立于发起和实施人体研究的单位的实体。这也正是《赫尔辛基宣言》(1975)关于设立机构审查委员会规定的来源。在欧洲,这个委员会更普遍地被称为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

# 《赫尔辛基宣言》的局限

不管是《贝尔蒙报告》,还是《赫尔辛基宣言》,都没有法律地位。

只有当它们被某国的当地法律所援引,才能具有法律地位。其次,即使是《赫尔辛基宣言》,也仅仅是关于伦理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实质上并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比如,对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应该怎么做?由谁来做?在什么时候做?再比如,伦理委员会的构成应该是怎么样的,组成成员应该具有什么资质?这个委员会应该如何日常运作?如何有效监管临床研究?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可操作性问题。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罗纳德·史密斯(Ronald Smith)医生受Sterling-Winthrop制药公司委托开展一项临床试验。在研究进行中,史密斯大肆虚构受试者,伪造试验记录,编造试验结果。试验结束后,Sterling-Winthrop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根据这些造假数据得出的研究报告提交至FDA进行新药申请。FDA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史密斯医生的造假行为,遂对其提出起诉。史密斯医生在法庭上辩称,他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实际上也确实如此),因为当时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临床试验必须遵守什么样的伦理原则。法庭最终判决史密斯医生无罪。

这一事件让FDA认识到,临床试验中的研究者作为临床试验的主要执行人员,对于保证研究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受试者安全保护负有重要责任。而史密斯医生造假案的主角之所以不能受到惩罚,根本原因就是研究者和申办方的职责界定不清。

# 《新药品、抗生素和生物制品法规》

1983年,FDA发布了21 CFR312,即关于研究用新药申请的法规《新药品、抗生素和生物制品法规》(Resproposed New Drug, Antibiotic, and Biologic Drug Product Regulations),其中首次出现了关于“申办者和研究者责任”(“Responsibilities of Sponsors and Investigators”)的部分。对申请人和研究人员的主要职责做出了界定。

有了这样的职责界定,在关于临床试验造假行为的认定和起诉中,FDA就有了法律的武器。事实上,在此后的几次临床试验研究者造假案中,FDA正是通过援引这些条款,成功地将造假研究者绳之以法。

# 两个目的,三个相关方职责

# 目的

一是确保临床研究的伦理原则得到遵守,从而保护受试者权益;

二是确保研究过程的规范性,以及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规范性,最终确保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 相关方职责

伦理委员会、申办者和研究者三个相关方职责的践行。

具体而言,申办者发起和管理临床试验,确保研究的正常开展以及质量保证;

研究者设计和执行临床试验,确保研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以及方案规定进行,并且把受试者权益放在首位;

伦理委员会则负责审查和监管研究,确保受试者权益得到保护。

# 第一个GCP的诞生

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了《世界卫生组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指南》[WHO Guildlines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for Trials on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WHO-GCP]。

这个指南把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化操作要求的相关内容整合到一起,并且给予了一个名字,叫《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这是目前能够查到的最早明确以GCP命名的文件。从这个时候开始,关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法规,统称为GCP。其实质正是上文所提及的两个目的、三个相关方的职责

上次更新: 2023/06/02, 14:41:40
贝尔蒙报告
前言

← 贝尔蒙报告 前言→

Theme by Vdoing
  • 跟随系统
  • 浅色模式
  • 深色模式
  • 阅读模式